当事人订立合同,应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1.要约
要约及其有效的条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符合额如下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也就是说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有些合同在要约之前还会有要约邀请。所谓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他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这种意思表示的内容往往不确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和相对人同意后受其约束的表示,在法律上无需承担责任。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制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达到受要约人。但是又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回: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兵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
下列情形要约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收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文章来源:合同订立的原则——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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